吕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自家房屋充电费时,误将300元电费充入已被卖给张某的房屋中。协商未果后,他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返还300元电费。近日,顺义法院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。
吕某诉称,今年2月,他通过手机银行购电。因没有核实清楚,误将300元电费充到了被告的房屋里。因被告拒绝返还,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电款300元。
张某承认收到原告购电款300元,但不同意全部返还。他称,当时在购买吕某房屋时,因吕某没有交热水费,他为此交了184元,故要求在购电款中抵扣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认可吕某充入其房屋电表300元购电款,虽然其主张吕某应当支付热水费,但在吕某否认欠热水费的情况下,此次将购电款充入张某名下房屋的电表中,显然并非要返还张某相关钱款。因此,张某占有吕某300元购电款缺乏法律根据,应当返还。最终,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吕某300元。